一级建造师《报考简章》建办市函【2017】512号文件政策解读
一级建造师《报考简章》建办市函【2017】512号文件政策解读,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政策法规》科目,通常指的是《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这一考试科目。以下是对该科目的详细解析:
一、备考建议
- 系统学习法律法规:通过系统学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主要法规,掌握其基本内容和应用方法。建议考生结合教材和历年真题进行学习,理解法规的实际应用。
- 案例分析训练:通过案例分析题进行训练,提高对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能力。分析真实案例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关注新法律法规及政策:由于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更新和完善,考生应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动态,确保备考内容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 模拟考试:进行模拟考试,熟悉考试题型和时间分配,提升应试能力。
综上所述,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是考生备考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通过系统学习法律法规、进行案例分析训练、关注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进行模拟考试等方式,考生可以提升自己的应试能力和专业水平。
一级建造师《报考简章》建办市函【2017】512号文件政策解读
一、规范建筑市场管理,调整建造师执业范围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
【独家解读】给小单位、小型项目上了紧箍咒,以前小单位接小项目,可以不用建造师,现在凡是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无论工程大小,必须由建造师担任,必将会持续带来建造师的培训热、考证热。
二、强化项目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独家解读】“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重要管理人员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没有对建造师的等级提出严格要求,但不排除以后会有相关规定。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三、弱化建造师执业的地域限制
第二十一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独家解读】众所周知,之前二建证书只能在本省职业,新规定为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一方面平衡各省份之间对于二建需求量的差异,间接稀释了部分地区二建证书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改变不同地区二建价格,同时各省份二建考试的合格线也有可能会有相应的调整。
四、注册条件改变,有效期延长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申请注册的,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其中,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行为,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时,申请材料除提交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须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许可机关核验上述材料原件及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独家解读】重新注册由原来的1个月社保证明改为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为规范建造师的执业提供了新的保障;注册有效期由3年变为5年,在一定程度上给建筑企业和建造师进行了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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